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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境外债权人对 处于债务重组程序中的韩国船东的起诉
Time:2017-05-25 14:14:37 From:山东海允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债权人诉前扣船 择地诉讼 债务人重整程序

不方便法院原则 驳回起诉 债务人索赔扣船损失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

2016年9月22日,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G公司以韩国船东S公司拖欠其约45万美元的船舶供油款及利息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青岛海事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9月27日裁定准许了G 公司的申请,将S船公司所属的B轮在荣成龙眼港予以扣押。S船公司为释放船舶,于2016年9月29日向青岛海事法院电汇了449,905美金的现金担保,法院依法解除了扣押。

船舶被释放后,船东S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全权处理本案纠纷事宜。

本所律师经调查得知,船东S公司因资不抵债已于2015年底向韩国釜山地方法院申请债务重组,韩国法院于2016年6月8日裁定批准其重组还款计划,该裁定已对包括G公司在内的137位债权人生效,其中包括有担保的金融机构债权人5位,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132位,G 公司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根据重组还款计划,债务人S公司对G公司债权的偿还方式为:31%的欠款在2017年至2026年的十年内,以现金偿还合计约14.48万美金;其余69%的欠款及重组程序开始前的利息作债转股处理。尽管G公司的债权总额本金约40万美金,但重组还款计划允许债务人S公司在长达10年期限内(2017-2026年)分10期偿还仅仅1/3的债权金额,合计14.48万美金。根据韩国法律,在重组期间,禁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任何措施。

由于中韩两国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破产程序的双边协定,韩国法院也无承认中国法院破产程序的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国外破产程序的条件并不满足,船东S公司在韩国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虽尚不能确定,但可能性很小。因此,G公司选择在中国法院试水,通过诉前申请扣船取得担保,并使中国法院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然后在中国法院对船东S公司提起诉讼,企图从S公司提供的放船担保金中,100%地实现其债权。

我们在介入本案后,以涉案燃油款纠纷早已被韩国法院的生效裁定书解决、当事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在第一时间针对扣船裁定书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并请求返还船东S公司提供的担保金。不出所料,我们的复议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

其后,G公司在扣船30天内,就其燃油款请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考虑到G公司的燃油款请求已经被S公司的重组还款计划确认,如果本案进入实体审理,将对S公司十分不利。

经认真梳理、分析本案事实,本案有如下特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不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利益;本案当事人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且本案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涉案船舶为韩国籍船舶,加油行为均发生在韩国港口,因此本案主要争议事实均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与中国没有连接点,本案亦不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如果审理本案,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而且,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韩国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而且由韩国法院审理本案显然更加方便。

经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全部条件。基于此,我们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7年1月25日,青岛海事法院就本案是否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举行了公开听证,经充分听取我方(船东S公司)论述及G公司的答辩,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尽管G公司通过诉前保全扣押S公司所属的船舶,法院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但因本案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全部条件,依法可以裁定驳回G公司的起诉,由G公司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因此,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了G公司的起诉。

G公司不服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本案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条件,裁定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了G公司的上诉。

收到二审裁定后,我们代表S公司随即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了退还担保申请,S公司很快收到了青岛海事法院及时退还的449905美元的现金担保。


二.焦点及评析:

1.重组程序(Debts Rehabilitation)及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

重组程序是为了给暂时陷入困境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一个继续存活的机会。在重整程序开始后,债权人不得就重整债权再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任何措施或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以保证债务人能够继续经营,也保证其他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的机会。

但由于在一国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债权人为了规避债务重组程序,会选择到不承认该重组程序的他国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措施,通过他国的司法程序使其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对于进入重组程序的航运企业债务人,作为其主要资产的远洋船舶具有全球流动的特性,这更为债权人择地扣船并诉讼提供了便利条件。

本案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涉案燃油供应合同纠纷本与中国无任何连接点,中国法院对该纠纷没有管辖权,但注册于英属维京群岛的G公司基于中国与韩国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破产程序的协定,也不存在互惠原则适用的基础,选择在中国扣押了债务人S公司的船舶,取得足额担保,进而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企图使其约40美金的燃油款债权得到全部清偿。

如果纠纷涉及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出于保护中国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中国法院在取得管辖权后审理本案无可厚非。但本案并不涉及任何中国当事人的利益,争议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涉案纠纷亦不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继续费时费力审理本案,不仅是对中国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无疑会使已经处于重组困境中的S船公司雪上加霜,对S公司重组还款计划的履行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为释放船舶提供的巨额现金担保是S船公司用于重组经营的重要资金,长期占用必将影响其正常经营,进而损害其他136位债务人的利益,与重组程序的目的背道而驰,从中受益的只有企图规避韩国生效裁定的G公司。显然中国法院不应纵容G公司的这种行为。

2. 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尽管受案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果法院发现其是审理案件的不适当法院且有审理案件的适当法院时,法院有权自由裁量拒绝行使管辖权。受案法院能否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通常考虑的因素有:(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我国《民诉法解释》第532条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为中国法院摆脱这种具有投机性质的择地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规定: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在中国法院不承认韩国法院破产(债务重组)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符合该条规定的全部6项条件,在韩国进入破产(债务重组)程序的债务人可以尝试向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该条适用的全部条件,可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使得债权人择地诉讼的目的无法达成。

3. 关于韩国船东因船舶被扣押所遭受的损失

尽管中国法院在本案中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了外国债权人对韩国船东的起诉,但是韩国船东并无权向申请扣船的债权人索赔因扣押船舶和在中国提起诉讼给其造成的损失。

首先,本案海事请求,即船舶供油款索赔请求,属于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债权人有权向中国的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其次,根据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青岛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后,依法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债权人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民诉法解释》第532条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中国法院可以驳回起诉,也可以继续审理本案,而且从以往案例来看,中国法院适用该原则驳回起诉的先例并不多见,中国法院即使继续审理本案也无可厚非。可见,本案中债权人G公司申请扣船和在中国提起诉讼的行为,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韩国船东S公司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 结语

从本案处理结果来看,尽管中国法院并未承认和执行船东在韩国釜山地方法院的债务重组程序,但本案的处理结果却在客观上使韩国船东的债务重组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保障了全部一百三十七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相信中国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会在韩国航运界、海事律师界和韩国破产法院产生积极反响,对树立中国海事司法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