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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帮助承运人收回74个集装箱并索赔回滞箱费近百万元
Time:2016-12-30 10:15:16 From:山东海允律师事务所

20149月,本所受承运人某班轮公司委托处理一起进口燃料油目的港/青岛港无人提货案件。 实际收货人青岛某进出口公司从印度尼西亚某出口商进口一批燃料油(STFO),该批货物由承运人分八个航次共计74个集装箱从印尼泗水港(Port Surabaya)运至青岛港,并为此签发了八份记名提单。由于中国对非国营贸易进口燃料油实行配额管理,青岛公司委托河南某国有进出口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以该河南公司的名义与印尼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并以河南公司名义办理进口手续,因此,提单收货人亦显示为河南公司。货物到青岛港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抽检,发现该批货物中含有使用过的润滑油(used lubricant oil),将其认定为中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solid waste which is forbidden to import,必须做退运处理,CIQ因此签发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上述CIQ的检验结果及退运通知导致货物无法通关,收货人虽然已经换取提货单,但无法实际提取货物。而收货人也未积极办理货物退运,导致货物长达5个月占用承运人的集装箱并堆存在青岛QQCT堆场,产生了大量的码头堆存费和滞箱费。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承运人委托本所律师处理本事宜。

本所律师介入后,针对该批货物的实际情况,考虑了多种处理方案:首先是拍卖货物,但由于该批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或者法院拍卖均不可行;其次是销毁货物,但经咨询青岛本地有资质的销毁公司,销毁这种货物报价很高,每箱可能达到3万元人民币;而退运国外的销毁费用更高,香港市场的询价每箱可能到达8,000美金;如此巨额的销毁费用,再加上已经产生码头堆存费和滞箱费,将很难向收货人追偿回来;而且在收货人未明确放弃货物的情况下,贸然采取这种销毁措施还很可能招致收货人以侵犯其财产权为由的反索赔。

在上述措施均不可行的情况下,必须迫使收货人自己拿出处理货物的方案,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给收货人施加压力,催促收货人尽快制订可行的货物处理方案。 在针对实际进口商青岛公司及提单上的收货人河南公司多次沟通均无实际进展后,我们在青岛海事法院对提单记名收货人及实际收货人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立即清空全部74个集装箱并支付全部滞箱费。

诉讼给收货人施加的压力让我们在与收货人的沟通中取得了主动地位。在我们不间断的催促、施压后,收货人终于在马来西亚找到买家。在货物退运之前,我们与收货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据此制作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收货人在协议中保证:在货物到达退运港后会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并由收货人承担全部货物处理费用。

虽然退运过程一波三折,但经过1年多时间的不懈努力,最终全部货物被退运至马来西亚,全部74个集装箱于20161月被完好返还给承运人,我们还成功为承运人索赔回近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滞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