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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援引火灾免责,成功抗辩货损索赔
Time:2021-09-30 11:38:32 From:HiHonor & Co


近日,在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纸浆货损索赔纠纷案中,海允律师代表承运人援引火灾免责,成功抗辩了货方的索赔。


涉案纸浆货物提单航次自装港印度尼西亚Sungai Pakning港至卸港中国镇江港,原告以承运船舶L轮1 号货舱内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湿损,2号货舱内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火烧、烟熏损失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共计约267万人民币的货物损失、费用及利息。涉案船舶的保赔协会为船东/承运人提供了人民币300万元的担保,以避免船舶被扣押。


南京海事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7月14日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承运人对于2#货舱的货损提出火灾免责抗辩,对于1#货舱的货损提出船舶潜在缺陷的免责抗辩等抗辩,主要内容如下:


1. 船舶2#货舱内货物的损失系因火灾所致,承运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船长签发的海事声明以及检验人的现场检验,2号货舱的货损是火灾导致的。在船员对2号货舱左后舱口围进行割补作业时,发现2号货舱内冒烟,继而发现火情并进行灭火,因此,推测火灾原因系船员割补作业过程中火星偶然进入2号货舱,造成货舱内少量货物被引燃。


在进行2号货舱左后舱口围割补作业前,船员按照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作业现场风险进行了评估,确认可以进行此项作业,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了特别附加措施,包括:派专职看火人员二水现场看护、作业范围及周边货物表面做好隔离衬垫、现场备妥灭火器做好防火工作等,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后才开始作业。在发现火情后,船员按照消防应急方案有序进行灭火,及时消灭火情。 在火灾事故结束后,船员定时对货舱温度进行检查,防止再次发生火灾。船员已经尽到了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


因此,2号货舱的货损完全是因船员热工作业意外发生的火灾所致,承运人本人对于该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运人对2号货舱的货损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船舶1#货舱的货损是因经承运人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所致,承运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船长签发的船舶事故报告以及检验人的现场检验,1号货舱内的货物湿损原因是:船舶1号压载水舱左侧测量管锈蚀,并在航次中突然发生漏水。该测量管位于1号货舱干舱内靠近最里面的地方,船员日常巡视一般接触不到该区域。从【船舶每日保养工作月报表】可看出,船员在航次前刚刚对“量水管、空气管及其盖”进行了“检查是否锈蚀损坏、堵塞等,活动部分加油”的工作,可见虽然船员在本航次前对测量管进行了特别的检查和保养,但仍不能发现该测量管存在缺陷。在整个航次中,船员每天早晚两次对船舶压载水舱和污水井的情况进行测量并记录,也未见异常。


另一方面,该轮证书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船况良好。船舶于航次前不久刚刚由意大利船级社完成换级检验,并未发现船舶的该测量管存在缺陷。从涉案航次前船舶经历的港口国检查(PSC)记录来看,最近两次检验记录均显示船舶不存在缺陷,显然PSC检查也并未发现船舶的该测量管存在缺陷。


船员发现压载舱水位和污水井异常后,船上立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出1号舱污水井和1号压载舱的压载水,并持续测量水位,加强巡逻,最大限度避免漏水加重,减少可能的货物水湿,船员已经尽到了妥善、谨慎地管货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此,承运人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适航,该测量管的缺陷是承运人“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承运人对1号货舱的货物湿损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为支持上述抗辩,海允律师代表船东/承运人,准备了大量证据,并委托了专家证人出具专业意见并出庭接受质询,最终,承运人的火灾抗辩得以成功,承运人对于2#号货舱火灾导致的货物损失约200余万元予以免责,对于1号货舱的货物水湿损失连同费用、利息,原被告双方达成60万元人民币的一揽子调解方案,最终调解金额仅占货方索赔总金额的约22%。